Category: 政策討論

社區發展動力培育對立法會通過《競爭條例草案》之回應

社區發展動力培育對立法會通過《競爭條例草案》之回應

  社區發展動力培育一直倡議訂立《競爭法》。對於《競爭法》的最終通過,本智庫表示歡迎。我們相信,《競爭法》將會保障消費者的權益,同時亦會改善營商環境,保護中小企的利益。然而,是次訂立之《競爭法》過於寬鬆。為此,本智庫要求競委會就《競爭法》作出下列行動,務求令法例更趨完善。   公營部門及法定團體的豁免應由競委會決定 是次《競爭法》的風波,在於政府對公營部門及法定團體的豁免從寬處理,將上述機構從事業務實際的部份剔除於法例規管之外。本智庫認為,如上述機構涉及經濟活動,就不應獲得豁免。我們要求競爭委員會成立以後,需要儘快展開公營部門及法定團體的豁免名單,以免令上述機構與私人企業作出平公平競爭。   加入集體訴訟機制 其次,本智庫期望政府在《競爭法》中加入集體訴訟的機制。立法會剛三讀通過的《競爭法》只容許利益受損人士提出獨立訴訟,小市民在面對龐大的法律開支下勢難以與大財團展開訴訟。本智庫認為欠缺集體訴訟機制的《競爭法》未能全面保障市民權益。有鑑於法律改革委員會建議,於司機系統下加入與消費者有關的集體訴訟機制。我們認為政府及未來競委會應就上述建議,為《競爭法》加入集體訴訟機制。此舉有助提升法律程序的效率和減輕訟費的負擔,令無法或資金不足以興訟的小額申索人可提出訴訟,保障消費者權益。   定期對《競爭法》作出檢討 最後,《競爭法》為政府與社會各界在多方磋商及協調後得以取得的艱辛成果,然而,現時通過的《競爭法》需要改善的地方甚多。本智庫期望政府在往後的時間能夠不斷完善《競爭法》的條文,吸取《競爭法》實施後的經驗,讓《競爭法》能創造更公平的競爭營商環境。   社區發展動力培育為一專注培育、促進社區及社會發展的非牟利機構,為非政府機構、智庫及政策實踐機構提供一個開放的平台,以優化市民生活為目標。本智庫於2011年公佈《完善的競爭法︰創造更有利的營商環境及保障消費者利益》研究報告,並將會短期內出版與競爭法相關書籍。

拆局:創作自由 vs 保障版權? ﹣《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拆解及討論會

社區發展動力培育 主辦 網絡自由關注組 支持 拆局:創作自由 vs 保障版權? ﹣《版權(修訂)條例草案》拆解及討論會 社區發展動力培育將於2012年5月4日晚上舉辦 “ 拆局:創作自由 vs 保障版權? ﹣《版權(修訂)條例草案》” 拆解及討論會,旨在讓各方與會者表述創作自由和保障版權的意見,探討當中是否真有衝突,並與公眾就所關心的二次創作議題作出交流,尋找拆局之法。 誠邀各路創作界、資訊科技界、文化界、學術界、政策界等朋友現身表達對條例草案的意見和拆局之法! 對話嘉賓 : 民間各界 林祖舜 (香港高登討論區行政總裁) 黄照達 (漫畫創作人) 區惠蓮 (文化雜誌《文化現場》出版人) 唐健 (哲學工作者) 馮德聰 (國際創意及科技總會會長) 政策界 湯家驊 (立法會議員 ﹣新界東) 譚偉豪...

社區發展動力培育 就優化土地供應策略:維港以外進行填海及發展岩洞作出之意見

 

社區發展動力培育

就優化土地供應策略:維港以外進行填海及發展岩洞作出之意見

 

(如欲下載整份文件,請按這裡)

 

社區發展動力培育(下稱本智庫)持力關注香港的土地及城市規劃政策及問題,並曾經舉辦多項活動及連結多個公民社會,為香港的土地及城市規劃政策發聲。

 

本智庫於過去籌辦《環珠江口宜居灣區建設重點行動計畫》民間研討會、「香港的地產霸權」講座及展發。香港土地發展關注」計劃,推動市民及公民社會就城規及土地利用問題的關注。同時,本智庫為《扶貧智庫》聯席成員,並以聯席名義舉辦《城市規劃與扶貧》研討會,探討城市規劃問題及貧窮的關係。除此以外,本智庫亦以《政府山關注組》成員身份,協助推動保育政府山及中區政府合署西座;亦協辦「中環政府山新用途想創坊」,為尋找政府山一帶的規劃及土地利用與公民社會互動。

 

就發展局所推出的「優化土地供應策略」第一階段公眾參與,本智庫認為香港之土地政策應按照香港的人口政策而考慮。假如特區政府未有就香港的合適人口數目及結構作出規劃及預測,從而保障香港的環境、經濟及生活質素可以持續發展的話,一切尋找新的土地及空間檢討都會來得不甚成熟,亦未能夠為配合香港的未來發展作出適當的準備。

 

土地利用與本港的人口及經濟活動息息相關,可是兩者從來沒有明顯地在是次公眾參與中連結起來。政府統計署多年來均錯誤估算香港的人口及經濟增長,引致多項基建工程使用率偏低(如機場鐵路、青沙公路及三號幹線);而各個政府部門的官僚架構臃腫,加上沒有對私人持有之閒置土地進行懲罰性措施,導致房屋及辦公室供應與需要之間構成落差,間接為物業市場帶來不必要之外在因素。

 

拯救香港公共檔案論壇

拯救香港公共檔案論壇

  早前在搬遷政府總部時,特區政府一下子銷毀了來自特首辦公室和多個政策局,等同三個國際金融中心二期高度的檔案,引起了各界的關注。政府制定或改變各項政策的原因和過程、公職人員的問責以及近日有關特首候選人的誠信等問題,均有賴相關的檔案公開後,真相方能大白。   香港是世界上少數仍未制定《檔案法》的地方,市民對政府和公管機構如何管理和保存與大家息息相關的公共檔案,毫不知情,公眾的檔案查閱權,更完全不受保障,這是一個尊重自由和法治的社會可容許的嗎?歡迎各界參與是次論壇,共同探討制定《檔案法》的必要性、逼切性和具體方向。   論壇資料 日期        :  2012年2月25 日 (星期六) 時間        :  上午10:00 –下午12:30 地點        :  香港金鐘夏愨道18號海富中心2樓206室   語言        : 中文(廣東話)   講者   吳靄儀博士      立法會議員 葉溵溵小姐      思匯營運總監 葉健民博士      香港城市大學公共及社會行政學系副教授 黃永先生         商業電台策劃總監...

財政預算案民間街頭論壇

        2012-13財政預算案民間街頭論壇     財政司司長曾俊華,已於2月1日發表了本年度財政預算案。面對連年錯估財政盈餘,曾司長並沒有一如以往還富於民,更未有為下屆特區政府留下長遠財政規劃的引子。有見及此,多個民間團體將會舉辦《2012-13年度財政預算案街頭論壇》,讓公民社會及市民共同討論是次預算案。詳情如下:   日期:           2012年2月12日(星期日) 時間:           下午3時至6時 下午3時至4時30分  理財哲學大檢討 下午4時30分至6時  評價利民紓困措施及長遠規劃 地點:           旺角西洋菜街行人專用區...

政府檔案處理與訂立檔案法之可能性研討會

社區發展動力培育 主辦 香港城市大學當代中國研究計劃 協辦 香港職工會聯盟 協辦 Roundtable Community 支持 公共專業聯盟 支持          政府檔案處理與訂立檔案法之可能性研討會   隨着政府搬遷至新政府總部以後,有傳媒報道不同局方藉此消毀大量政府文件。而根據立法會的口頭質詢顯示,於4月至9月,十四個遷到新政府總部的政策局和辦公室,獲檔案處批准銷毁1,181直線米的政府檔案,估計有355 萬張紙。   在沒有檔案法規管的情況下,政府每年銷毁大量文件,令人擔心很多重要決策的機要文件、有歷史價值的文件都已被銷毁。檔案處有二十五名職員,並只有六位歷史檔案主任,能否勝任現時資訊爆炸及官僚系統架構的膨脹甚為成疑。由於香港沒有檔案法,檔案處沒有法定的職責和權力去保護公共檔案,即使輕率批准各部門銷毁檔案,亦無須承擔任何後果。   美國、英國、澳國、新加坡等多個國家以至內地及澳門都已制訂法例,規管政府及法定機構的公職人員如何處理檔案。社區發展動力培育將舉辦研討會,探討上述問題,誠邀公民社會團體及公眾參與。   日期:   2011年11月9日(星期三) 時間:   下午7時30分至9時正 地點:   香港城市大學LT-9 主講:   朱福強    前香港檔案處處長 嘉賓: 潘文翰    職工盟組織幹事      盧曼思 香港記者協會新聞自由小組召集人 主持: 歐贊年 社區發展動力培育董事...

社區發展動力培育就競爭條例修訂草案的回應

社區發展動力培育就競爭條例修訂草案的回應

  社區發展動力培育(CDI) 積極參與競爭法的相關立法程序及競爭法的倡議工作。於2010年10月,CDI協辦由香港浸會大學學生會主辦的《香港需要怎樣的公平競爭法》論壇;並於2011年5月與立法會議員湯家驊辦事處合辦《消除現存競爭法疑慮的新視野》研討會,就商會及中小企的疑慮與國際公平競爭法學者李察.域爾斯教授進行交流。於2011年7月,CDI公佈《完善的競爭法︰創造更有利的營商環境及保障消費者利益》 研究報告,並對政府提交立法會的競爭條例草案提出5大建議[1]。   就商務及經濟發展局於2011年10月18日提出競爭條例草案修訂,本智庫回應如下:   1.         政府於草案修訂中採納CDI建議引進之低額模式,並且對於政府沒有因為商業壓力而將中小企豁免於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表示歡迎。合謀定價、圍標、支配市場及限制產量均屬嚴重扭曲市場行為;企業不論大小,均應受到同等法律對待。而其他國家實施的公平競爭或反壟斷法例,均沒有將中小企豁免於違反四類嚴重反競爭行為之外。   2.          對於政府建議取消個人訴訟機制,CDI認為此舉將令未來的競爭委員會完全主導檢控決策而公眾並沒有機制能夠覆核競委會的決定。CDI堅持政府應該長遠應該引入集體訴訟機制,以保障消費者權益,並對政府取消私人訴訟機制表示失望。   3.          政府並建議不監管電訊業以外的合併收購活動,實在對其他企業採取不平等對待。CDI認為只要收購合併活動令新業務實體佔據市場40%以上,便應該視為「具市場支配地位」並受到競爭條例規管。   4.          CDI反對將規定罰款上限大幅調低至每年本地營業額的10%並為期最長3年的規定。以3年為罰款規定的界限,並沒有實際而有效的行政及立法依據;假如在港註冊企業涉及觸犯跨國壟斷行為,將同樣影響香港經濟及本地消費者的利益。CDI認為罰款應以反競爭行為相關的營業額的10%及以觸犯反競爭行為的年期作為罰則標準。CDI重申,反競爭行為罰則應具威懾作用。若然在港註冊企業進行跨國反競爭行為,便應對相關行為予以懲罰,而並非以國界為限作出豁免。   整體而言,政府建議的競爭條例草案修訂對於商界作出過份讓步,損害消費者權益。CDI要求政府於再次提交立法會前再次進行修訂,以保障消費者及中小企利益時,亦避免競爭法成為對大企業沒有阻嚇力的法例。 [1]請參閱http://bit.ly/cdicomlawreport 

五團體要求政府為貧窮工人提供膳食津貼

五團體要求政府為貧窮工人提供膳食津貼

 

近年食物價格飆升,最新調查報告顯示,香港低收入在職人士想保持基本均衡營養飲食,每日需額外36.6元(4.7美元),貧窮家庭兒童則每日欠17.5元(2.2美元)。五個本地團體包括社區發展陣線、社會發展動力培育、關注綜援檢討聯盟、街坊工友服務處及樂施會,今天(10月2日)共同發表《在職貧窮家庭的基本均衡營養膳食開支及政策建議》調查報告。

 

調查全文可按這裡下載

 

糧食價格於全球各地均升至歷史新高位,使貧窮及饑餓的情況惡化。我們預期,除了上升的糧食價格外,高企的油價和疲弱的美元將繼續令香港增加通脹壓力,更多低收入市民可能因此陷入貧窮和饑餓境況。

 

本調查於2011年8月22日至9月4日期間進行,結果顯示,612歲兒童及在職成人購買基本均衡營養食物所需的日均費用分別為47.5元及66.6元。然而,根據樂施會最近的研究《食物通脹下貧窮家庭生活狀況調查》[i],在職貧窮家庭平均每人每日的食物開支為30元(3.8美元)。因此,兒童及在職成人分別每日需要額外的17.5元及36.6元,方可獲得基本均衡營養膳食

 

調查以一份6至12歲兒童及在職成人一周基本均衡營養餐單為基準,該餐單是根據衞生署所推廣的「飲食金字塔」而設計,並已諮詢註冊營養師的意見。我們於19所街市搜集餐單內的食物價格資料,並計算購買餐單食物之每日平均成本(中西區石塘咀街市及天水圍頌富街市的食物價格最高,而深水埗北河街街市及東區渣華道街市食物價格最低)。

 

社區發展動力培育對《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公眾諮詢》的意見

社區發展動力培育對《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公眾諮詢》的意見

  社區發展動力培育對《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公眾諮詢》的意見   社區發展動力培育(下歸本智庫)致力促進民間及公民社會互動,並希望透過不同種類的交流及對話,能夠在不同政策範疇上讓相關的持份者得以溝通,從而凝聚共識。於過去一年,本智庫就着香港政治制度事宜,與其他公民社會團體舉辦多場論壇及民意研究調查。   就政府所提出的《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公眾諮詢》(替補機制),本智庫的意見如下:   1.     諮詢存在針對性,而未能回應部份民意所求 環觀整份諮詢文件,政府並沒有交代「社會上有意見認為需要修補漏洞」的客觀理據。政府當局以2010年5月立法會補選投票率低為由,解讀成為沒有投票的人士為支持替補機制,當中的邏輯十分牽強,甚至紊亂。雖然當局經已回應本智庫需要設立諮詢的訴求,但是當局未能夠進行一個全面、公正而客觀的諮詢,亦沒有將部份要求維持補選制度的民意要求納入建議其中。而諮詢文件中更明顯指出是次立法的原因為因為5位議員辭職及再參加補選而啟動,令諮詢存在針對性。   2.     建議方案與目的互相違背,立場偏頗 政府當局於是次替補機制諮詢立法中訂立出(1)浪費公帑及(2)議員辭職再參加隨後補選,為需要堵塞的漏洞,可是在於諮詢文件中第一、二、三號建議均未能滿足要求(1),而四號建議更與基本法中有關立法會所組成之人數有嚴重衝突。故此,本智庫認為建議的4個方案均違背替補機制的原目的。再者,諮詢文件並沒有將「不需要堵塞漏洞」作為一建議方案,令諮詢產生前設,立場偏頗。   3.     建議方案仍然有違背《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嫌 雖然政區政府不確認《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B)中有關普選的條款,但是政府當局從回歸後沒有否認公約中第25條(A)及25條(C)於香港的適用性。本智庫代表曾經於2011年6月18日於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要求林瑞麟回答諮詢文件的4個方案是否符合公約第25條中有關 (甲)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及(丙)在一般的平等的條件下,參加本國公務的規定。由於本智庫認為諮詢中4個建議均有違反條約之嫌,作為該協約成員地區,特區政府應該向公眾清楚表達認為該等建議符合條約的理據,以免香港政府觸犯國際公約。   基於上述理由未被充份解釋及回應,本智庫要求特區政府立即撤回事次諮詢及其建議之所有方案。如當局需要重新舉行諮詢,就必須要加入「保留補選機制」作為建議選項之一,並向香港市民闡述多個建議方案的不同之處及對於日後對市民行使公民權利所受的限制。假如特區政府及相關政策局未能回應上述訴求,並於符合《基本法》及《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基礎上未能提出任何「堵塞漏洞」的建議的話,政府必須保留補選,以保障香港市民的公民權利不被侵犯及於國際層面上受到憲法挑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