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殘疾人士創造就業機會及落實最低工資

經勞工界和基層團體多年的爭取,最低工資已開始展開立法程序,但對於殘疾人士,政府最初之主張是不把他們納入保障範圍,結果在響應團體爭取後才改變初衷。但把殘疾僱員納入最低工資,卻要引入對他們的生產力評估機制,若現在僱員被評為生產力低於「正常」,會根據其相應生產力的最低工資打折。我們認為此舉實違反最低工資的精神。

現時,在347,000名15歲以上殘疾人士中(不包括智障人士),只有45,800人(13.2%)從事受薪工作。在未能於就業市場覓得工作的302,100名殘疾人士當中,有絕大部份因苦無工作機會而無奈地選擇退休,並依靠申領綜援或家人支持來支付其日常生活開支。由此可見,殘疾人士顯然未被市場廣泛接納。

礙於各種因素,在職的殘疾人士目前大多受聘於非牟利的政府機構,他們大多在庇護工場和社會企業工作,這些機構為維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只能提供較低的薪酬。正因如此,殘疾人士的收入亦普遍低於整體人口,有近三成就業的殘疾人士收入少於$4,000,反映殘疾人士即使「自力」也未必可以「更生」。

正因為現行機制並未能全面解決殘疾人士的就業問題,因此我們建議政府實行先自願後強制的殘疾人士配額制度,為殘疾人士提供更友善和更多的就業空間,建議如下:

逐步推行殘疾人士的配額制度,首先要求政府部門及所有公營部門,受資助機構推行2%配額,每年匯報結果,在財政上鼓勵達標之部門;

  • 推動商界及其他機構推行自願配額制,但豁免僱用50人以下之中小企
  • 容許機構用購買傷殘人士社會企業之服務和產品再代替僱用傷殘人士;
  • 考慮提供稅務優惠及其他支援,以獎勵達標之機構;
  • 最後通過立法會制度化以上的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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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要改善殘疾人士的生活,單純提供就業機會並不足夠,因為若受聘的殘疾人士只能獲得低薪工作,連應付自己的生活開銷也不足夠,那對解決殘疾人士所面對的困難並無幫助。因此,為殘疾人士制訂最低工資必需與以上創造就業職位的建議同步進行,缺一不可。

最低工資的訂立是確保每一名勞工均獲得能應付生活所需的工資,確保他們能有尊嚴地生活。若勞工是指任何勞動付出者,我們不認為殘疾人士有被豁免的理據。更何況,為確保企業的營運成本不會被大幅拉高,各國政府在訂立最低工資時,通常設在一個甚低的水平,若殘疾人士工資需按其工作能力在最低工資的水平上再打折,究竟最低工資的設定對保障殘疾人士又有何意義?

為保護傷殘人士的就業機會不受到負面影響,我們願接受殘疾員工可自願進行生產力評估的安排。這樣僱主不會因最低工資的推行而蒙受任何損失。但因本港沒有傷殘社會保險,傷殘僱員若接受打了折的最低工資,他們的基本生活也不保。因此政府有責任去填補傷殘人士被評估後的打折工資和最低工資的差額。如殘疾人士被評為生產力只及健全人士的一半,那僱主按結果給予殘疾人士50%最低工資,而其餘的50%則由政府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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