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動力培育對《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公眾諮詢》的意見

 

社區發展動力培育對《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公眾諮詢》的意見

 

社區發展動力培育(下歸本智庫)致力促進民間及公民社會互動,並希望透過不同種類的交流及對話,能夠在不同政策範疇上讓相關的持份者得以溝通,從而凝聚共識。於過去一年,本智庫就着香港政治制度事宜,與其他公民社會團體舉辦多場論壇及民意研究調查。

 

就政府所提出的《填補立法會議席空缺安排公眾諮詢》(替補機制),本智庫的意見如下:

 

1.     諮詢存在針對性,而未能回應部份民意所求

環觀整份諮詢文件,政府並沒有交代「社會上有意見認為需要修補漏洞」的客觀理據。政府當局以2010年5月立法會補選投票率低為由,解讀成為沒有投票的人士為支持替補機制,當中的邏輯十分牽強,甚至紊亂。雖然當局經已回應本智庫需要設立諮詢的訴求,但是當局未能夠進行一個全面、公正而客觀的諮詢,亦沒有將部份要求維持補選制度的民意要求納入建議其中。而諮詢文件中更明顯指出是次立法的原因為因為5位議員辭職及再參加補選而啟動,令諮詢存在針對性。

 

2.     建議方案與目的互相違背,立場偏頗

政府當局於是次替補機制諮詢立法中訂立出(1)浪費公帑及(2)議員辭職再參加隨後補選,為需要堵塞的漏洞,可是在於諮詢文件中第一、二、三號建議均未能滿足要求(1),而四號建議更與基本法中有關立法會所組成之人數有嚴重衝突。故此,本智庫認為建議的4個方案均違背替補機制的原目的。再者,諮詢文件並沒有將「不需要堵塞漏洞」作為一建議方案,令諮詢產生前設,立場偏頗。

 

3.     建議方案仍然有違背《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之嫌

雖然政區政府不確認《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25條(B)中有關普選的條款,但是政府當局從回歸後沒有否認公約中第25條(A)及25條(C)於香港的適用性。本智庫代表曾經於2011年6月18日於立法會政制事務委員會會議上要求林瑞麟回答諮詢文件的4個方案是否符合公約第25條中有關

(甲)直接或通過自由選擇的代表參與公共事務;及(丙)在一般的平等的條件下,參加本國公務的規定。由於本智庫認為諮詢中4個建議均有違反條約之嫌,作為該協約成員地區,特區政府應該向公眾清楚表達認為該等建議符合條約的理據,以免香港政府觸犯國際公約。

 

基於上述理由未被充份解釋及回應,本智庫要求特區政府立即撤回事次諮詢及其建議之所有方案。如當局需要重新舉行諮詢,就必須要加入「保留補選機制」作為建議選項之一,並向香港市民闡述多個建議方案的不同之處及對於日後對市民行使公民權利所受的限制。假如特區政府及相關政策局未能回應上述訴求,並於符合《基本法》及《聯合國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的基礎上未能提出任何「堵塞漏洞」的建議的話,政府必須保留補選,以保障香港市民的公民權利不被侵犯及於國際層面上受到憲法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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