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勞工界和基層團體多年的爭取,最低工資已開始展開立法程序,但對於殘疾人士,政府最初之主張是不把他們納入保障範圍,結果在響應團體爭取後才改變初衷。但把殘疾僱員納入最低工資,卻要引入對他們的生產力評估機制,若現在僱員被評為生產力低於「正常」,會根據其相應生產力的最低工資打折。我們認為此舉實違反最低工資的精神。
現時,在347,000名15歲以上殘疾人士中(不包括智障人士),只有45,800人(13.2%)從事受薪工作。在未能於就業市場覓得工作的302,100名殘疾人士當中,有絕大部份因苦無工作機會而無奈地選擇退休,並依靠申領綜援或家人支持來支付其日常生活開支。由此可見,殘疾人士顯然未被市場廣泛接納。
礙於各種因素,在職的殘疾人士目前大多受聘於非牟利的政府機構,他們大多在庇護工場和社會企業工作,這些機構為維持在市場上的競爭力,只能提供較低的薪酬。正因如此,殘疾人士的收入亦普遍低於整體人口,有近三成就業的殘疾人士收入少於$4,000,反映殘疾人士即使「自力」也未必可以「更生」。
正因為現行機制並未能全面解決殘疾人士的就業問題,因此我們建議政府實行先自願後強制的殘疾人士配額制度,為殘疾人士提供更友善和更多的就業空間,建議如下:
逐步推行殘疾人士的配額制度,首先要求政府部門及所有公營部門,受資助機構推行2%配額,每年匯報結果,在財政上鼓勵達標之部門;
- 推動商界及其他機構推行自願配額制,但豁免僱用50人以下之中小企
- 容許機構用購買傷殘人士社會企業之服務和產品再代替僱用傷殘人士;
- 考慮提供稅務優惠及其他支援,以獎勵達標之機構;
- 最後通過立法會制度化以上的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