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區發展動力培育 就《環珠江口宜居灣區建設重點行動計畫》公眾諮詢 作出之意見

社區發展動力培育一直關注香港的土地及房屋政策,並於過去開展了香港土地發展關注計劃及舉辦《香港的地產霸權》講座,與公民社會團體及市民討論香港的土地及房屋政策。本智庫將於稍候時間發表有關河套區發展的立場,詳情容後公佈。

 

就《環珠江口宜居灣區建設重點行動計劃》公眾諮詢,本智庫有以下的意見,希望參與研究的市政府能夠作出回應。

1.     研究當中多次提及共同發展及融合而引申出來的項目,但是對融合及合作等概念未有清楚闡述

有關區域性合作及融合的理論,由經濟融合(Economic Integration)、城市區域(City Region)到城市融合(Statefusion)等,均有相當的學術基礎。可是,是次諮詢並沒有應用上述理論作為研究基礎,令其有效性值得商榷。

 

雖然該檔提及參考了建設部委託中國城市科學研究會所出版的《宜居城市科學評價指標體系研究》,但是該研究並未有將上述區域性合作及融合理論作出更深入的探討。再者,該份研究提出了多個宜居的指標性因素,亦沒有被是次的諮詢文件全數應用[1]。在未有直接及間接參考外國及本國之研究下,本智庫認為是次的諮詢文件理論基礎甚為薄弱。

 

是次諮詢文件提及,報告之內容以《雅典憲章》作為參考文獻,卻並未有明確指出是否採用最新(2003年)版作為是次研究的參考依據。若然該研究指明是用該憲章之最新版本作為依據的話,則顯示該文件未有依照《雅典憲章》附錄A中所提及的11個研究方向作出32項研究計劃。[2]因此,本智庫認為是次諮詢文件較香港政府其他公共建設之諮詢較為粗疏。

 

2.     合作關係中偏重融合,欠缺分析區域性分工的可行性及忽視區內城市競爭之現實

是次諮詢文件以珠江三角洲七個城市為分析單位,並有意以融合及合作為主建構經濟及城市規劃之原則。然而,面對全球的都會區域競爭,全球城市(Global Cities)及其附近的城市所形成的都會區群均需要達致地域性分工(Regional Division of Labor),使區域內的資源能夠有效運用,減少重覆建設及浪費。本智庫認為,諮詢文件並未有詳細地為珠江三角洲內各大小城鎮的關係及定位作出詳細的建議。對於部份建議如將提升深圳前海及廣州的金融產業佔該地生產總值百份比和將香港新界東北定位為新金融區,均未有顧及現時珠江三角洲內各個城市之相對優勢。

 

本智庫認為,都會區域內的城市,都會存在不同程度的競爭。若然在都會區域規劃的過程中未有考慮個別城市對發展模式所持有的自主性,所引申的政策將會有相當程度的偏向性,從而引起城市之間的不公平競爭及行政體系的磨擦。

 

3.     側重硬體建設及經濟規劃,未有顧及各地在文化文化、生活習慣、城市身分、市民精神面貌等人文及社會差異

如使用2003年版《雅典憲章》作為衡量是次諮詢的標準,是次諮詢文件只對都會區內經濟、房屋、交通、更新、保育及旅遊作出建議,並未有就區域內的社會福利設施、能源、通訊、地貌、文娛康樂及法制作出任何探討。整體而言,諮詢文件亦未有就民生需要、文化、城市身分、市民精神面貌進行研究及分析。本智庫認為珠江三角洲區域內各城市的社會風俗、生活習慣、環境及法律體制均有不同程度的差異。假若珠三角區域城市規劃的過程中未有就上述差異與其他人文及社會因素納入考慮時,將會在實行政策時預到社會及社區內相當程度的不滿。

 

4.     混淆「公眾參與」與「公眾諮詢」,選擇性聽取民意

在是次行動計劃的網站上,公眾諮詢成為了公眾參與下的其中一個項目。本智庫對於香港政府選擇性誤解公眾參與為公眾諮詢感到遺憾。事實上,規劃署曾為多個工程,如中環海濱及港島東海濱規劃,展開多輪公眾參與[3][4]。除了公聽會外,更會派相關工程人員及項目主管到受影響的學校、屋苑、地區團體、區議會等進行講解;並於社區會堂及港鐵站等向公眾展示模型,甚至舉行比賽,以吸引當區居民及不同持份者參與。

 

很不幸地,是次公眾參與被降級為公眾諮詢的層次,署方的其他行動亦令本智庫感到規劃署的行政有退步之跡象:公聽會選擇在人流較少的地方進行,未有向受影響的新界東北非原居民村落進行解釋。假如是次行動計劃正如規劃署副署長凌嘉勤所說,只為一個概念研究的話,就大可像《大珠江三角洲城鎮群協調發展規劃研究》一樣,不需要向公眾進行諮詢。就正是諮詢程序被啟動,就間接證明了此行動計劃能夠成為公共政策的可能性甚高。如是者,本智庫認為規劃署在是次公眾參與的粗疏為不可理解的過失。

 

歸根究底,任何區域性規劃均令區域內所有人成為持份者。城市政府應充當促進者而不是領導者,並由民間主導規劃原則及過程;由下而上,將城市內的共識與不同城市的共識作出配合。只有根據上述的原則,才可保證區域內的每一個人的自由和前途得到最大的尊重和保護。

 

最後,社區發展動力培育與多個智庫、環保組織及公民社會團體,有着以下四點共同訴求:

 

1.          政府必須將規劃諮詢延長至少半年

2.          政府能夠公開所有相關研究文件、規劃數據及紀錄,以便諮詢

3.          規劃應委托民間智庫或大學之規劃研究單位,在公眾參與過程中收集民意,編制獨立報告,以確立社會價值取向。

4.          一切規劃决策均以「民間主導、政府促成」的原則為依歸,確認灣區內的2500多萬居民是區域規劃的主體,而非「被規劃」的對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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